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作为核心家庭的主角不可避免地要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包括举债。但是并不是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债权人以及夫妻双方的切身权益,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离婚后一方莫名背负巨额债务以及夫妻假意离婚逃避债务的极端案例,更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天将为大家介绍夫妻债务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并通过案例为大家分享《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由简至繁,逐渐完善的过程。最初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规定了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夫妻债务的情况也日益复杂,原有的法律规定与现实状况脱节,无法满足现实的司法需求。 为了平衡债权人与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之间的关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但是随后为了防止夫妻一方恶意或者与第三人串通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从夫妻一方转移给了债权人,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新颁布的《民法典》在上述法律制度发展和司法经验累积的基础上,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 大军和小美原是一对90后小夫妻,二人婚后,大军向同事老张借了一笔钱。数年后二人由于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对当年大军向老张借的那笔钱是大军的个人债务还是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了争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该笔借款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例中,如果借条上面有小美和大军二人的签名,那么该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如果借条上只有大军一人的签名,但是之后小美予以认可,表示“会一起还钱”,那么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案例中的大军向老张借款20万元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供大军、小美夫妻二人使用。即使小美表示不知道该笔借款,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是因为该笔借款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大军瞒着小美以个人名义向老张借款100万元为自己购买奢侈品或者在外挥霍,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笔借款应当被认定为大军的个人债务。 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案例中的大军以个人名义向老张借款100万元,超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但是老张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笔借款用于大军和小美共同经营公司,那么该笔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而且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较好的协调了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来源:北京市检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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