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14年下放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后,各市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要求,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措施,持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不同程度存在价格调整滞后、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长期得不到调整,价格杠杆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73号)等有关规定,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设区市、定州市和辛集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管理;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县(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管理。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中,要贯彻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基本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稳妥有序的工作基调,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规模与经济社会总体形势、政策取向、医保基金收支等基本面相适应。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落实管理职责,加强对县级的督促和指导,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主动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各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全面梳理本地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制定及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等情况,重点收集和查找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制定、落实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应调整长期未调整、县级公立医院与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不衔接导致的县级与市级公立医院价格倒挂、不同级别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不合理、价格和成本严重偏离等。对存在矛盾突出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合理调整,保持不同级别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相衔接,参照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原则上在低于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10%的幅度内制定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原则上在低于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20%的幅度内制定和调整。 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于年底前完成一次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经动态调整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按程序稳妥有序地进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不符合启动条件的,针对梳理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矛盾突出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要根据公立医疗机构收入、成本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和项目范围,合理调整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要在摸底调查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支持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优先调整;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运行特点,兼顾收入结构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积极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将本地区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梳理及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综合运用数据监测、调研指导、督导检查等形式密切跟踪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定期评估调价对医疗总费用、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医保基金支出、患者负担的影响,及时发现和妥善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针对此专项工作组建工作专班,进行部署安排,着力解决主要矛盾和突出矛盾,及时做好调价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二)加强上下联动。各市要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组织、督促并指导县级开展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联动调整,逐步理顺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适度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各方形成合理预期。针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做好应对预案。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妥善应对各方关切。caiwuchu@hebwst.gov.cn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