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深化推进劣质散煤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整治内容
1.凡进入我市的运煤车辆须持有《购销合同》和《质量检验报告》、且进入我市的民用散煤须符合国家标准《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一2017)“无烟1号”规定,兰炭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兰炭产品技术条件》(GB/T25211一2010)规定。
2.煤炭经营单位(个人)须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依法规范经营。
3.“禁燃区”和已完成“双代”区域,严禁设立民用煤经营网点;严禁销售和燃用煤炭。
4.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散煤(全硫>0.5%、灰分>16%、挥发分>12%);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型煤(全硫>0.5%、挥发分>12%);严禁工业用煤用于民用。
5.严禁走村串户、游击兜售等各种形式销售劣质散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存储和燃用劣质散煤。
三、凡违反上述通告事项的,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没收非法销售和燃用的劣质散煤。对于妨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劣质散煤整治工作,举报违法销售行为(举报电话:12315),以实际行动为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