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小区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用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交存维修资金。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由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
业主委员会有向业主催交维修资金的义务。在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的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此项职责。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单位承担维修工程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楼房内共有部位和供楼房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楼房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楼房内供部分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