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养犬的人越来越多 但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 也会干扰其他居民的生活
曹妃甸区富力城小区业主反映,小区201楼车库内长期有业主遛狗不拴绳,且是大型犬,具有安全隐患,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曹妃甸区接到群众反映后,第一时间予以调查处理。派出所民警实地查看,明确养狗业主信息后,现场告知养狗业主文明养犬,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养狗业主现场表示以后会注意,并将通往地下室的门锁闭,出门遛狗会栓绳。养狗的朋友们注意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1、携犬出户未栓犬绳或未挂犬牌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2、犬只粪便不清理 由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3、未登记、无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未登记、无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责令五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 4、未年检或未及时补发登记证、犬牌 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年检的,或者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申请补发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5、犬吠扰民 犬吠扰民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予以警告,责令为犬戴嘴套;多次违反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6、驱使犬只伤人或干扰他人生活 养犬个人或者养犬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驱使犬只伤人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7、携犬坐电梯不采取约束措施 携犬乘坐电梯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8、住宅小区公用部位养犬 在公共区域或者公共部位养犬的,或者养犬单位不按照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外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9、犬只伤人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犬只伤人后,养犬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的,或者不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凭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年检手续。 欢迎广大市民对身边 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只有严格执法,让违法成本足够高昂 真正发挥法规的震慑、警示作用 不文明养狗的行为才能减少 对于那些缺乏文明养狗意识 甚至明知故犯者 严格执法才是最好的教育 来源:唐山大事我先知综合整理自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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