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唐南卫医罚决字[2024]第 Y011号
被处罚人:唐山路南区派科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门诊部1.未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病历,涉及患者一人次;2.未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处方点评制度);3.使用一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编号:[2024]第Y0826001号);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6、***《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复诊记录打印病历;8、***处方笺复印件1张,***处置单复印件9张;9、聚甲酚磺醛溶液说明书复印件;10、《处方点评制度》;11、**、***、***询问笔录各1份;12、***收费明细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章第十一节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章第十一节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目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路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路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健康局
2024 年 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