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辄成千上万元一瓶的“特供酒” 真是高品质白酒? 假的!“特供酒”,全是“特假酒”!
日前 唐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提示 提醒市民理性购买“特供酒”
酒类生产经营者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禁止采购和经营来路不明、资质不全、没有质量安全保障的酒类产品,严禁违法生产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那这“特供酒”到底从何而来? 又为什么不能喝呢? “特供酒”是指在酒类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宣传物品上印刷或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含拼音及其缩写、英文缩写、汉字谐音等)。市面上的“特供酒”“专供酒”“内供酒”等都属于违法商品。 市面上的“特供酒”往往是不法商家将来源不明、成本低廉的白酒通过炒作包装宣传,提高自身产品定位来牟取超额经济利益,而且不仅价格虚高,还可能损害饮酒人的身体,让消费者既损失金钱又损失健康。 当然不是!通过打造人设、搞“神秘感”、故弄玄虚,诸如声称有“特殊渠道”,这类产品往往在外包装“碰瓷”名优产品,打着酒企大集团旗号,吸引消费者眼球,我们要保持头脑清醒,注意甄别。
①违法生产、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②餐饮单位违法经营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③违法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酒类商品广告。 ④假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违法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⑤印刷企业违法印刷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商标标识、包装、装潢、酒瓶标签贴纸。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切记!没有“特供酒” 任何形式销售的“特供酒”都是假酒 来源:唐山大事我先知综合整理自唐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央视新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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